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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4-07-29 點擊次數: 844
礦用潛水泵電動機的電磁部分與普通電動機基本相同,因此,電磁方面的故障及修理,但由于防爆電動機的特殊性。在對其進行修理或改造時,應遵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修理單位的有關人員應該了解與檢修工作有關的國家法規、防爆標準及對合格產品的有關規定。(如取得防爆檢驗部門的認可等)。
二、 修理單位應具備修理防爆電動機的工藝裝備及必要的檢查和試驗裝置。
三、 檢修前,應備齊必要的技術資料。
四、 電動機修理完畢試運行前,應檢查電纜引入、繼電保護及布線系統,以保證其完好并仍符合防爆規定。
五、 對于從事防爆電動機的檢修人員應進行必要的培訓。
六、 修后的檢驗、驗收修后的檢驗項目,經防爆檢驗單位授權或認可,可以在修理單位進行;防爆檢驗單位認為有必要的項目仍由防爆檢驗單位檢驗。
七、修理后的防爆電動機應向使用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 故障檢查情況;
2、檢修工作的情況說明;
3、更換、修復的部件目錄;
4、檢查、試驗結果;
5、修理合格證。
八、不允許修復的琴件
1) 由玻璞、塑料或其他尺寸不穩定的材料制成的零件;
2) 緊固件;
3) 制造廠或防爆規程認為不能進行修復的零件,如澆封組件。
九、修理后的標志不影響防爆性能的修復,在檢修后不加修理標志。
十、修理后的防爆合格證修理后的電動機由修理單位的檢驗部門發給修理合格證。該證至少應包括被修電動機的名稱、型號、規格、防爆標志、修班單位的名稱及其認可證的編號、防爆合格證編號、修理日期等。修理后的標準代號為GB3836.13-1997。標志牌必須消晰、耐久,并且耐化學腐蝕。標志牌一般應為金屬材料,永久地固定在修理后的電動機上,再次修理時,修后應將前一次的修理標志去掉。